在我們日常生活中,對于上班族來說,難免會遇到大意或者其他的原因做錯事的,要是遇到一些耍賴的公司,被無理辭退的經常的事情,還是沒有任何補償。老實告訴你,被辭退可不能吃啞巴虧,因為2019年新勞動法辭退賠償是這樣規定的。

根據《勞動合同法》第46條規定,用人單位按照上述第36條、第40條、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,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。第47條規定,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,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。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,按一年計算;不滿六個月的,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。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。
除了上述情形以外,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,就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,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,即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,每滿一年支付二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。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,按一年計算;不滿六個月的,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。
以上就是新勞動法辭退賠償的相關內容,以后大家要是遇到被辭退的話,一定要懂得為自己爭取合法的辭退補償,懂得使用法律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。那么網上稱勞動法50歲不允許辭退?這是真的嗎?
勞動法沒有規定不允許辭退50歲的員工,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,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。題目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,可以依法申請調解、仲裁、提起訴訟,也可以協商解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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